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鸟市上有人卖隼此举违法
发布时间:2011/9/14 12:05:25 | 人感兴趣

鸟市上有人卖隼
此举违法

   (记者 田菲菲)隼是国家二级野生保护动物,严禁随意捕杀、贩卖,近日有读者发现,在长宁道花卉市场,有人竟把它放在摊位上公开出售。

  日前,市民王先生路过长宁道花卉市场卖鸟区一摊位时,发现一个鸟笼里有一只褐色小鹰。它的身型只有鸽子大小,爪子被一条细细的金属链拴着。摊主介绍说,这是刚逮来的隼,卖价250元,“别看它是鹰,但非常温顺,能训练叼人民币、手机等东西,现在很多人买它回家当宠物呢!”一位路人讨价还价后以200元的价格买走了这只隼。

  记者了解到,隼是一种凶猛的天禽,属于国家二级野生保护动物,虽然经过驯化可以用来打猎,但野生动物只能保护和救治,不能亲密接触。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猎捕、贩卖国家野生保护动物。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同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个人饲养猛禽不能保证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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