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起唐山市中心区已购经适房可上市交易
发布时间:2010/5/22 5:27:55 | 人感兴趣
http://www.china0315.com2010-05-210:50唐山去年投资5亿元建设经适房和廉租房(图)10-01-19迁西开始受理经济适用住房申请09-11-236月1日起市中心区已购经适房可上市交易环渤海新闻网消息(记者雪漫、李莹)记者从唐山市住建局获悉,自6月1日起,按新颁发的《唐山市中心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规定》,市中心区(路南区、路北区、高新区)已购经济适用房(含已集资建房,下同)满5年(含),并取得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在补交相关费用后,取得普通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和出让性质的《土地使用权证》,可以上市交易。经济适用住房需补交费用包括: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的6%交纳政府减免费用差价款;按土地基准地价的40%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本规定实施后两年内(含),2008年11月24日以前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执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土地局<关于我市市区基准地价和地价管理的暂行规定>》(唐政办函[2001]14号);2008年11月24日以后、本规定实施之日以前购买的,执行市政府《关于公布<唐山市市本级城镇基本地价>的通知》(唐政发[2008]13号)。两年后(2012)上市交易的,执行届时土地基准地价。达到上市年限,非购买人原因致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两年期限自具备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条件之日起计算。已用高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市场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面积部分,不再交纳上款两项差价款及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市期限以购房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或办理完全产权的,先凭经济适用住房《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出让性质《土地使用权证》、再办理普通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此外,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内,不得将所购经济适用住房转卖、兑换、赠与、作价入股。在限制上市交易年限内,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可以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回购,并按同期贷款利率计息。未按上市交易规定补交相关费用的,所购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出租经营。因法院裁定、判决、调解和抵押等原因,处分经济适用住房的,需先按上市交易规定补交相关费用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因继承、离婚发生经济适用住房权属转移的,可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房屋权属性质、限制上市起始日期不变。收回的政府减免费用差价款和土地出让金及增值收益,上交本级财政,专项用于住房保障。各开发区、管理区和工业区等政府派出机构所辖区域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交易管理,按照《唐山市中心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规定》执行。市中心区以外的其他县(市)、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交易管理,参照执行。稿源:唐山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