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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持小区装修强行收取保护费一伙恶徒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2/2/8 11:25:58 | 人感兴趣

把持小区装修 强行收取保护费一伙恶徒被判刑

   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止商户进入小区生产、销售阳台罩子并强行收取进场费和提成费的李某某等8人(另4人在逃),经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路北法院判处每人有期徒刑2至5年不等,罚金2万至5万元。

  2011年上半年,曾犯有抢劫、强奸、诈骗前科的李某某和史某某,纠集王某等3人预谋垄断唐山某小区阳台罩子的制作、安装工程,为达到人多势众、互相壮胆的需要,又雇佣韩某等7名社会闲散人员作为帮凶。该团伙成员还进行了外围事务、管钱记账、巡视计数、物业协调等项分工。该团伙首先以低价承租了某村庄的土地,后以每户收取5000元进场费的价格,强制租给35户制作和安装阳台罩子的商户,迫于淫威,商户每制作一个阳台罩子须向该团伙交纳200或300元的提成。为了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该团伙又强迫35家商户补签了协议。仅此一处,该团伙即非法获利30多万元。在其它地方制作安装阳台罩子的商户,凡不痛快按时交纳或者拒绝交纳提成费的即遭到团伙成员砸毁商铺、殴打谩骂。如商户殷某某曾在该小区安装过阳台罩子未向该团伙交提成费,该团伙7名成员在李某某的带领下驾车来到殷某某处找茬、挑衅,殷某某及其家人三人被打,其中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

  法院认定,李某某等8人强迫他人接受所谓“保护”服务,强行收取提成400多人次,情节特别恶劣,已构成了强迫交易罪,同时,其中李某某等5人在犯罪活动中,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肆意挑衅,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坏物品,破坏公共秩序,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法院故作出上述判决。

  王学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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