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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公司货款获刑十二年
发布时间:2012/3/10 1:19:07 | 人感兴趣

侵占公司货款 获刑十二年

   作为公司的业务经理,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将收取的公司货款私自占为己有。近日,被告人王某被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被告人王某,系唐山某商贸有限公司的业务经理。2005年12月底、2007年7月,被告人王某在担任该公司业务经理期间,领取由另一家公司以银行承兑汇票的形式支付给商贸有限公司金额分别是50万元、39万余元的货款。被告人王某在拿到承兑汇票后,迟迟不将汇票交给公司,而是委托他人私自将两张银行承兑汇票卖给了其他两家公司,分别取得现金48万余元、38万余元私自占为己有。

  被告人王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故法院依法对其做出如上判决。

  王学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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