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常见问题一:“我是一家企业的财务人员,想到咱们地税代开发票,都需要啥手续啊?”
答:单位和个人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需要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1、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2、付款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证明。经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人员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代开发票业务,并且在开票时要按照税法及有关规定缴纳税款。
问题二:“我到饭店去吃饭,吃完饭后向饭店要发票,他们不给我,我该咋办啊?”(或者要求不开具发票,可以免费赠饮料等)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供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入款项时,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消费者如果遇到纳税人以发票用完了或其他原因为由,不给开具发票或开具收据时,可直接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反映或者举报,由税务机关负责查处,一经查实,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市各级地税机关均设有举报电话,市地税局发票管理处的举报电话是:12366或0315-2799228。
问题三:发票丢失怎么办?
发票丢失分两种情况:丢失已开具发票和空白发票。
(一)丢失已开具发票:不能挂失,只能重新开具,正常缴税;
(二)丢失空白发票:纳税人的空白发票丢失或发票遇水火等灾害损毁后24小时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向其发放《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纳税人如实填报,并提供下列资料:
答:1、丢失空白发票的,提供在省级报刊(河北工人报社)上刊登丢失声明的版面原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立案处理证明、说明等材料。
2、损毁空白发票的,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立案处理证明、说明等材料。
问题四:小型微型企业免收发票工本费了,你知道吗?
答: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冀地税函〔2012〕4号文件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759号)】文件要求,从2012年2月1日起,小型微型企业免收发票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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