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应当包括什么事项?
答:包括以下事项:一是名称、住所;二是宗旨和业务范围;三是组织管理制度;四是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的程序;五是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六是章程的修改程序;七是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八是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问:什么情形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答: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一是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二是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三是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必要成立的;四是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五是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问: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什么内容?
答:由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并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
依照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简化登记手续,凭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发给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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