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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问答(2012年4月27日)
发布时间:2012/4/28 9:51:13 | 人感兴趣

  问:哪些人可以提出享受低保待遇?书面申请应写清家庭哪些情况?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答: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常住户口,并且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均可提出享受低保待遇申请。

  书面申请应当写清家庭成员的年龄、与户主的关系、身体状况、工作单位、收入、家庭住房情况、家庭承包的土地及收益情况等。有赡(抚、扶)养人的,还要写清赡(抚、扶)养人及其配偶的收入情况。

  在提出低保申请的同时还应提供如下证明材料:户主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家庭成员及赡(抚、扶)养人的有效收入证明;其它相关证明,如:学生在校证明、残疾证、医院诊断证明或病历等。

  问:哪个部门负责受理低保和相关证明材料?

  答:申请由街道办、乡镇低保经办机构直接受理。受街道办、乡镇低保经办机构委托,居委会和村委会可代为受理。

  原农业户口居民,因城乡基本建设、征地等原因失去土地,原则上可将户籍所在地为城镇行政区域且居住超过一定期限、不拥有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作为申请城市低保的户籍条件。具体认定办法由县(市)区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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