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气象局公告
为加强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管理,保障航空飞行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中国气象局《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等规定,我局将依法面向社会办理《施放气球资质证》申请。申请施放气球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办公地点、储存气瓶场所);
(三)取得市级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施放气球资质证》,有4名以上经市级气象学会考试合格并取得《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作业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四)有必需的器材和设备;
(五)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施放气球资质证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人员登记表,有关人员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4.施放气球的器材和设备清单;
5.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和措施。
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对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未经气象主管机构批准擅自施放气球的单位,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将依法处罚人民币1至5万元,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咨询电话:唐山市气象局法制办:0315—2015685、2015180
唐山市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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