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巨款触刑律 潜逃八年亦枉然
诈骗巨款后逃之夭夭,妄图不受法律制裁,不成想,八年之后依然被抓捕归案。近日,被告人闫某因犯诈骗罪被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
2003年8月下旬,被害人樊某经中间人介绍欲通过被告人闫某购买唐山某钢铁公司的钢材。被告人闫某满口答应,并在数日后,带被害人樊某等人先到钢铁公司供应处谎称找人“批条”,之后带被害人樊某等人来到钢铁公司销售处,在销售处门口被告人闫某从被害人手中拿走货款27万余元谎称去交款,随即逃跑。直到2007年9月,被告人闫某曾被抓获归案,但在审查起诉阶段其再次逃跑。2011年11月闫某再次被抓获归案,并依法被逮捕。
被告人闫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虽然其潜逃了八年,但依然逃不过法律的制裁。
王学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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