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工商局调解一起汽车消费纠纷
(刘翠芝、志远)近日,迁安工商局成功调解一起汽车消费纠纷,汽贸公司双倍返还消费者定金1000元,并支付4S店维修代金券6000元。
迁安市消费者魏先生于2009年11月28日在迁安一家汽贸公司交定金500元购买了两辆汽车,每辆80300元,该公司承诺一周交货,但直到2010年1月仍未交货,魏某就从秦皇岛某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每辆83000元的价格购置了两辆同款汽车。魏先生多次找到汽贸公司,要求退还定金并赔偿车辆涨价、误工费等共计6000元,但是该汽贸公司只同意退定金,并给一些小礼品,拒不同意理赔,消费者无奈向12315申诉。
接申诉后,迁安市城区工商分局立即组织人员与双方沟通联系进行协商调解。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之规定,调解汽贸公司双倍返还消费者定金,并支付4S店维修代金券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