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有一个外孙女,未成年,是独生子女,但很少与我们来往。不久前,她的父母在同一起意外事故中不幸丧生,她的祖父母也均不在人世了。最近,村委会找到我们,要求我们承担对外孙女的抚养教育义务,但不想惹这个麻烦(我外孙女有姑姑和叔叔)。村委会说外孙女有权告我们,由法院判决我们承担抚养义务。请问,我们有义务抚养外孙子女吗? 高志
律师解答:父母健在并有抚养能力时,抚养教育女子的义务当然由父母承担,祖孙之间无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当父母均已无望或丧失抚养能力时,则另当别论。《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其第一顺序监护人为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你们有抚养照顾外孙女的实际能力,应当依法承担起抚养教育的义务。当然,你们应与同样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协商由谁承担抚育义务。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指定。如果你们不积极主动履行这种义务,你的外孙女有权请求法院判令你们履行抚养义务,而且法院会支持你外孙女的诉讼请求的。高景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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