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近日,听一位朋友讲了他一次维修手机被经营者忽悠的经历,感到此事对广大消费者有一定借鉴价值。
这位朋友3个月前从县城一家手机店花1200元买了一部手机,谁知使用不到三个月,两次出现故障且经修理后仍无法正常使用,商家便为其更换了一部同牌同型号的新手机,可这部新手机使用了仅三天,就又出现了死机等故障。这位朋友为此找到商家要求退掉这款手机,但商家称退货需按每日0.5%扣除折旧费用,而且要从购买第一部手机的时间算起,这样算起来要支付450元折旧费,朋友为此放弃了退机的打算。其实,商家的这种说法是违法的,因为根据《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11条中规定: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手机主机出现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而第21条里也明确规定:商家为消费者更换新机后,手机三包期应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而且商家应在发票背面加盖印章,注明更换日期,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而这位朋友是在更换新手机后第三天发生故障,完全符合第11条规定,消费者要求退货时,经销商应免费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朋友在修理、更换手机乃至其他家电产品时莫轻信商家的忽悠,最好及时到工商消协等有关部门咨询相关法规,以充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李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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