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打架去帮忙致人轻伤被判刑
社会和谐,是我们每个人的义务和责任,要从身边人身边事一点一滴去做。尤其是在遇到朋友打架时,更应上前劝解促使双方握手言和,而不是挥拳相向,火上浇油。近日,帮助朋友打架的被告人门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2008年12月初,被告人门某的朋友孟某在唐山市路北区某村一平房租住处,因琐事与在此租住的被害人方某发生矛盾,后双方厮打在一起。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门某不仅不劝架,而是上前帮助孟某一起殴打方某,将被害人方某的腰部打伤,致其腰左侧横突骨折,经鉴定为轻伤。
被告人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认罪态度良好,真心悔过,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路北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判处以上刑期。 王学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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