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债权既有人保又有物保担保顺序如何认定
张某向朋友王某借款49万元做生意。双方签订了为期1年的借款合同。应王某要求,张某将其一处房屋作抵押担保,折价人民币30万元。双方于2011年4月8日办理了抵押登记。同年4月10日,王某提出再提供一项担保。张某便找到好友蔺某、毛某向王某担保,并书面约定,如果张某到期不还款,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蔺某、毛某愿意承担还款责任。
借款合同到期后,王某按约定要求张某归还借款,张某称无钱还款,王某欲申请法院拍卖张某的房屋,并要求蔺某、毛某承担担保责任。王某问,他既有人保又有物保,担保顺序如何认定?
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才斌律师解答:《担保法》第28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人保又有物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据此,蔺某、毛某承担的是物的担保以外剩余债务的一般保证责任。王某应当对张某提起民事诉讼,并在强制执行其财产仍无法实现债权的情况下,才可以要求保证人蔺某、毛某履行保证责任。
季男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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