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还款期限的欠条应从何时起算诉讼时效
2010年4月20日,甲公司购买乙公司价值5万元产品。甲公司前期给付了3万元货款,后以暂时无钱为由给乙公司出具了1张2万元欠条,该欠条没有注明还款日期。乙公司因种种原因,一直未向甲公司催要欠款。2012年3月15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催要欠款遭拒。现乙公司准备诉至法院,要求偿还欠款及利息。请问,该笔欠款的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该欠款是否超出了诉讼时效?
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才斌律师解答: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明确规定了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以权利被侵害时为准,即坚持“侵害论”。因此,本案诉讼时效起算时间应为乙公司向甲公司催要欠款遭拒之日起算,即2012年3月15日。理由是本案为不定期债权,债权自债权人主张债权之时成立。此时,债权才受到损害,诉讼时效时间也才应该起算。 于季男魏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