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 害人害己
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1年4月15日8时15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冀BXXXXX重型专项作业车,在新华道赵庄市场北口由南往东右转弯时与在新华道赵庄市场北口由南往北推自行车步行的杨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杨某某重型颅脑损伤死亡。唐山市交通警察支队八大队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并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系酒后驾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认定李某某所犯的罪行,被告人李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近日法院对其做出了上述判决。
为了他人的安全,为了自家的幸福,希望司机朋友们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血的教训再一次向司机朋友们敲响警钟,千万不要酒后驾驶机动车。 王琦 李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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