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后退还300元发票保证金
环渤海新闻网消息 日前,路北区国税局为纳税人赵女士退还了20年前的300元发票保证金。
纳税人赵女士在搬家时,找出了一张1992年4月25日在路北区税务局购买发票时交纳的300元发票保证金收据。她致电路北区国税局询问能否退付。
该保证金是在税务系统1994年实行“分税制”之前收取的,时隔达20年之久,2001年规范清理发票保证金时,国税部门曾向社会进行公告,将原来收取的发票保证金全面给予了退付,余额按规定统一上缴,此后再也没有发生退付事宜。针对赵女士的情况,在她提供了相关证件并履行相关手续的当天,路北区国税局将20年前的300元发票保证金予以退付。 (于丹、曹瑞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