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幼被人收养,成年后解除收养关系
被收养人是否应对生父母尽赡养义务
专稿 23岁的小翟2岁时被老翟夫妇收养,一直由其二人抚养成人,后参加工作。2010年,小翟得知自己身世后,便与养父母的关系疏远。今年年初,小翟向二老提出解除收养关系。最终,小翟与老翟夫妇达成了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此时,小翟的生母找到小翟,要求小翟每月付其赡养费350元。小翟问,他是否有义务对其生母尽赡养义务。
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才斌律师解答:小翟与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后,如果没有与生母达成恢复母子关系的协议,小翟对其生母不承担赡养义务。根据《收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成年子女与生父母及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三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未成年的被收养人同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即行恢复,已经成年并已经独立生活的被收养人,同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恢复,则须以书面方式取得双方一致同意。
据此,小翟与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后,并没有与其生母就恢复母子关系问题达成协议,因此小翟不承担对其生母的赡养义务。 季男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