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车管所发布公告:注销吸毒驾驶人驾驶证
根据《公安部关于加强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管理的通知》(公通字[2012]35号)及《河北省公安厅转发公安部关于加强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管理的通知》(冀公交[2012]228号)要求,市公安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发布公告,对全市正在依法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证予以注销。另外,执行社区戒毒的机动车驾驶人自公告之日起30天内到车管所申请注销驾驶证,规定期限内未主动办理注销业务的,车管所将按规定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时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