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会贪杯 醉驾获刑
近日,路南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王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依法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27日中午,王某某参加朋友聚会时饮酒。15时20分许,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某路口左转弯时,与他人的小轿车相刮撞后未停车,继续行驶至开越路时被民警拦住。经血液酒精检验,王某某检出酒精190.6mg/100ml。经认定,王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路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处罚,故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据法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危险驾驶罪,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该条文具有两层涵义,一是在刑法中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处拘役并处罚金,以加大对此类行为的惩戒力度,加强对道路交通参与者的保护;二是规定有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明确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等其他犯罪之间的关系。
在此提醒驾驶人,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切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赵嘉兴单建春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