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驾船出海盗海砂
15人被公开宣判
近日,曹妃甸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翟某某等15人非法盗采海砂案,并进行了公开宣判。翟某某等15人均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零8个月、1年零8个月不等刑罚及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初,翟某某等15人经事先预谋后,决定到曹妃甸海域盗砂。翟某某等人首先与钜宝57号吸砂船船主在曹妃甸某地见面,确定了盗砂海域的具体方位等事宜。而后,钜宝57号吸砂船船主又与钜宝32号吸砂船船主,苏淮815号和马货1318号等运砂船船主取得联系,决定一同到曹妃甸海域盗砂。上述人员正在实施盗砂时,被公安人员抓获。经鉴定,苏淮815号盗运海砂140立方米,价值2380元;马货1318号盗运海砂290立方米,价值4930元;苏淮818号盗运海砂1561立方米,价值26537元。
法院认为,翟某某等15人以非法占有为目地,采取秘密手段,共同窃取国家财物,其行为恶劣,社会影响极坏。故作出如上判决。
(屈岳 季男 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