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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一公司经理侵占单位轿车获刑
发布时间:2012/12/1 11:21:21 | 人感兴趣

侵占公司轿车获刑

    某公司经理岳某利用职务之便,将下属公司车辆卖给亲属,并让下属公司经理垫付车款,尔后指使对方以虚开发票的形式报销、下账。近日,滦县法院审理了这起职务侵占案,岳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10个月,缓刑4年。

  据介绍,岳某系某上市公司大区经理。2011年3月,他利用职务之便,将下属某公司一台价值10.5万元的轿车“卖”给其姐夫,并让该公司的经理李某个人垫付了全部车款。为还清该笔车款,岳某指使李某虚开了10.5万元的发票,并在自己签字后,让李某将发票分别在自己下属的另外3个分公司报销、下账。由此,李某将个人垫付的车款从报销款项中悉数套出。

  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岳某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岳某在案发后自首,且积极退赃,具有法定及酌定减轻量刑的情节。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振宇、晓芬、月辉、季男、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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