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骗后非法拘禁他人反获刑
无辜上当受骗的魏某,本应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可是却伙同他人非法将施骗者拘禁并迫使其归还诈骗的钱财。近日,滦县法院审结该起非法拘禁案,魏某、于某、牛某、赵某和倪某分别被判处管制2年、1年零6个月、1年零6个月、1年和6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0年3月份开始,孙某以各种名义诈骗魏某的钱财。魏某得知被骗后,伙同于某、牛某、赵某和倪某一起于2011年4月24日零时许,将孙某控制在自己的小汽车修理厂内,对孙某进行殴打,限制其人身自由,欲迫使孙某归还诈骗的钱财;在孙某拒不还钱的情况下,于4月24日16时许将其扭送至派出所。魏某和于某于2011年6月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魏某、于某、牛某、赵某和倪某等人非法拘禁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在共同犯罪中魏某和于某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牛某、赵某、倪某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但鉴于被告魏某和于某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魏某等5人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振宇、晓芬、月辉、季男、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