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安交警支队将清理被暂扣无人认领车辆
记者从市公安交警支队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条的规定,市公安交警支队决定依法对2012年12月31日以前因交通违法被暂扣无人认领的车辆进行清理。自即日起3个月内,请车主持因交通违法被暂扣车辆的暂扣凭证、驾驶证、本人身份证、行驶证或购车发票、合格证(如属被盗的车辆必须持有公安机关开具的报案证明),到市公安交警支队各交通执法大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市公安交警支队将按有关规定依法上缴财政处理。
联系电话:3723025。
(瑞柱季男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