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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明确约定停车场对车载货物无保管责任
发布时间:2013/3/28 9:05:11 | 人感兴趣

未明确约定停车场对车载货物无保管责任

  专稿 刘先生说,他与王先生合伙跑运输,去年二人承运第三人交付的50台电机,从唐山运至合肥。该批电机总价值20余万元。运输途中,二人将车停进一个收费的停车场,并对停车场门卫说车上装有电机,望好生看管,但未说明数量、规格和单价,也未进行验收交付。次日晨,二人到停车场取车,发现车不见了,便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但案件至今未破。刘先生问,他们能否要求停车场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才斌律师解答:当事人双方口头达成的汽车保管合同合法有效。刘先生的车停放在停车场被盗,停车场应对该车进行赔偿。但对车上货物,刘先生等仅说装有货物,未验收,也未讲明货物数量、规格和单价,未取得停车场相关人员给付的保管凭证,故未形成电机保管合同法律关系,因此,刘先生要求对方赔偿货物损失的请求很难得到支持。 季男 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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