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部门提醒:“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是霸王条款
消费者杨女士在玉田县彩亭桥某商城购物后,在领取返券时商家却出尔反尔,以“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将杨女士拒之门外。
杨女士在该商城办理积分卡后,购买了一套价值3000元的床上用品,销售人员表示可于月末凭积分卡领取返券。可是当杨女士月末去领返券时,却被告知床上用品不参加积分活动并以“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为由拒绝了她的要求。于是杨女士投诉到玉田县彩亭桥工商分局12315。
工商人员调查后认定,商家所谓的“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是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霸王条款,因此责令该商城停止违法行为。最终,杨女士获得了消费积分,还领取了500元的返券。
“霸王条款”是消费纠纷中的热点问题,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被商家当作“免死金牌”的各种“霸王条款”被明确认定为违法行为。《办法》中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经营者如果有上述合同违法行为,工商机关将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曹瑞云 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