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账簿当废品卖 糊涂负责人被判刑
李某因变卖自己公司的账簿而触犯了法律,被路北区人民法院以隐匿会计凭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
李某自2007年3月至2012年2月担任唐山市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此期间,该公司营业收入2600多万元。2011年,公司经营出现问题,合伙人商议转让公司,李某将公司账簿和会计凭证装入纸箱带回出租屋。2012年1月,李某搬家,想到公司转让后留下的会计资料既没用又占地方,便把公司账簿和会计凭证当做废品卖掉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作为公司负责人,在公司转让期间将自己保存的会计凭证当做废品变卖,其行为系隐匿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情节严重,故依法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刘树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