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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伤人谁担责
发布时间:2013/6/9 9:18:42 | 人感兴趣

关注电梯安全系列报道(四)

电梯伤人谁担责

  专稿 近期,国内接连发生了多起电梯伤人事故。在我市,因电梯故障引发的电梯困人、蹾梯等事件也时有发生。电梯伤人事故究竟该由谁来承担法律责任呢?记者就此采访了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的才斌律师。

  才斌律师指出,电梯事故一般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如电梯管理维护不到位,长期超负荷运行,设备部件老化,甚至是电梯本身存在质量缺陷等,都会影响到电梯的安全运行。所以在处理电梯伤人事故时,应当明确事故发生的原因所在。如果电梯事故的发生是由于电梯无定期维护,电梯使用人员过多,使用者不规范用梯等原因,那么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的规定,作为电梯管理人的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有例外,即物业公司能够证明在事故中自身没有过错,在承担无过错的举证责任后,物业公司才能免责。如果电梯本身存在质量问题,那么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当由事故电梯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法律责任。

  还需要指出的是,如果电梯事故非上述原因所致,而属于意外或不可抗力甚至是电梯乘客故意损毁电梯的原因造成的,在此情况下,电梯的管理人、生产商以及销售商无需担责。

  记者 魏伟 曹瑞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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