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前丈夫向人借款 离婚后妻子需要偿还吗?
专稿 王女士说,去年她和丈夫协议离婚,约定房子归王女士,存款归丈夫。结婚期间,丈夫以个人名义借款10万元,由丈夫偿还。王女士是知道该笔借款的。她问,这笔借款还需要她偿还吗?
河北陈大为律师事务所刘东涛律师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王女士丈夫借款的事实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如果债务人与债权人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个人债务,或者王女士能够提供证据证明与其前夫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债务人是知情的并且没有异议,那么10万元借款应由王女士的前夫一人负责偿还。
如果上述两种情形都不存在,那么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的规定,债务人可以向王女士或其前夫追讨欠款,王女士还款后可依据离婚协议中的还款约定向前夫追偿。
(季男 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