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百元利息获刑
日前张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一年。
2011年9月,张某在担任我市某村报账员期间,在受该村两委会委托管理收缴养殖小区建筑面积大包款时,私自以个人名义将所收取的大包款中的10000元存入银行半年,获取利息100余元。
2012年7月路南区人民检察院在对张某所在村的拆迁补偿款情况进行调查时,张某慑于法律的威严向路南区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鉴于张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并主动退赃,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此案虽小,却给财务人员敲响了警钟,虽然手中掌握着国家或集体的钱财,但要时刻记住不论是多是少,都不属于个人,对国家和集体的财产,谁存有私心和侥幸心理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马兰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