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后男子因盗窃两次受审 法院开出禁止令
一名80后男子因盗窃被劳动教养后,时隔两年,再次携带作案工具于公共场所进行扒窃,在逃离时被抓获。近日,滦县法院审理了这起盗窃案,许某被判处管制1年零6个月;作案工具折叠刀、镊子予以没收,并禁止其携带管制刀具、偷盗工具进入城乡集贸市场和商场。据悉,这是滦县法院在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首次使用禁止令的法律文书。
法院经审理查明,2月23日16时许,许某在滦县新城步行街扒窃被害人王某绒服兜内的手机一部。在逃离现场时被执勤民警抓获,并查获其随身携带的刀子、镊子等作案工具。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533元。另查,许某2011年5月19日因涉嫌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
法官表示,许某盗窃案是滦县法院在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的首例使用禁止令法律文书,由于许某曾因盗窃被劳动教养,本次作案又携带作案工具在公共场所进行扒窃,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数额及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司法行政机关的评估意见,可以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为防止其再次犯罪,使其更好地接受社区矫正,真正改过自新,故在对其定罪量刑的基础上,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即禁止携带管制刀具、偷盗工具进入城乡集贸市场和商场。
禁止令是指人民法院为了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可以根据罪犯的犯罪事实,在判处行为人非监禁刑的同时,作出禁止其在社区矫正期间从事特定活动的规定,即罪犯在社区矫正期间禁止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高振宇 鲁月辉 于季男 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