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种植罂粟 一老汉被处罚
(李跃安、张怀平、卢山)近日,滦南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依法查处了一起非法种植罂粟案,违法嫌疑人张某,74岁,滦南县人,被行政拘留10天。
7月3日,该大队接群众举报,方各庄镇的张某家种有罂粟。接报后,该大队联合方各庄派出所对张某家进行了检查。发现其院内种有已经成熟的罂粟90余株,屋中还有很多已采摘的罂粟果。
经传唤,张某交代了其在得知罂粟能治疗腿痛、牙痛后,从他人手中索要了罂粟籽,并种植在院内的违法事实。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张某被滦南警方给予了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
警方提醒广大群众:要了解《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有关种植罂粟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第七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