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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警方整治非法养犬重点管理区禁养30余种犬
发布时间:2013/7/12 10:04:46 | 人感兴趣

警方专项整治非法养犬重点管理区禁养30余种犬

   近期,全国各地连续发生多起恶犬伤人、致死事件,为切实维护市民人身安全和城市文明形象,市公安局在全市范围内部署开展规范养犬管理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此次行动为期两个月,主要对大型犬、烈性犬等禁养犬只进行集中整治,并对养犬户的养犬行为进行进一步规范。根据有关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30余种犬只禁止饲养。

  据介绍,我市养犬管理工作主要依据《唐山市养犬管理条例》和市公安局、畜牧水产局、物价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养犬管理工作实施意见》进行。由于大型犬和烈性犬对人具有一定的攻击性,因此《条例》中明确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藏獒、马士提夫、日本土佐犬、意大利卡斯罗、阿根廷杜高犬、美国斯塔郡梗、德国牧羊犬、比利时马林诺斯犬、纽芬兰犬、爱尔兰猎狼犬、威玛猎犬、布雷猎犬、圣伯纳犬、罗威纳犬、苏俄猎狼犬、比特、意大利扭波利顿、俄罗斯高加索、巴西非拉犬、比利时牧羊犬、中亚牧羊犬、安纳托利亚牧羊犬、大丹犬、阿富汗猎犬、秋田犬、杜宾犬、大白熊犬、牛头梗、灵缇、苏格兰牧羊犬、中国细犬等犬只禁止饲养(导盲犬、辅助犬除外),单位准养犬只的品种和数量由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审核批准。机关、医院(动物医院除外)、学校、幼儿园以及单位集体宿舍禁止养犬。居民每户只准饲养一只小型犬,可以饲养的犬只以身高不得超过50厘米、体重不得超过25公斤为准。

  《条例》中规定,本市市区、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区、工业区)和各县(市)、建制镇纳入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区域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一般管理区内人口聚集的特殊区域可以按照重点管理区进行管理。

  公安部门提示,想要养犬的单位和市民应首先到市养犬办办理准养手续,并每年进行年检和免疫。准养犬只死亡后,其犬证不作废,可以饲养新犬,也可以过户给他人,但必须到办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遛犬时要有成年人牵领约束,绳子长度不得超过两米,同时要避让行人,特别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不得进入公共场所,犬只粪便要随时清除。因养犬扰民、伤人,以及造成的民事纠纷,由辖区派出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陈少 鹏于 季男 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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