浴池洗澡划伤脚 消费者获赔200元
到浴池洗澡时,吴女士被划伤了脚,而浴池经营者却以种种理由为借口,不愿担责。
日前,消费者吴女士到某浴池洗澡时,被浴池内有问题的地漏划伤了脚。吴女士就赔偿问题与浴池经营者多次协商无果,于是投诉到丰润区工商局城西分局12315。
《消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因此,吴女士有权要求浴池经营者给予赔偿。最终,经调解,浴池经营者赔偿了吴女士医药费200元。 (曹瑞云 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