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已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将于11月1日起施行,《唐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从我市的实际情况出发,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共三十九条,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景观照明设施、施工现场作业、垃圾处置、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
(剑飞 立峰 雪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