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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旅游局工作人员来晚报值班(图)
发布时间:2013/9/27 9:25:56 | 人感兴趣

市旅游局工作人员来本报值班

现场解读新《旅游法》亮点

  图为旅游局工作人员正在解答读者问题。记者赵亮摄

  (记者刘宝珍刘庄子)昨天9时至11时,市旅游局市场开发处和监督管理处的工作人员来到本报编辑部值班,现场解答市民关于新《旅游法》规定的相关问题。两个小时内,工作人员共接待来访市民9人,接听电话12个。

  工作人员对市民提出的各种问题作了详细记录,并进行了认真细致地解答,其中10月1日即将实施的新《旅游法》成为市民关注的热点。记者将市旅游局相关人员对该法相关问题的解答进行了整理。

  新《旅游法》明确了游客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新《旅游法》明确了游客有“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的义务,有依法理性维权的权利与义务以及遇险时的求助权利。新《旅游法》第14条明确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否则须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16条明确了出境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和脱团的义务,以及旅游者要配合应急处置措施的义务,为导游领队采取紧急避险措施提供了依据。

  此外,新《旅游法》还明确了游客在事发地向履行辅助人求偿的权利。据第70条第二款规定,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建立了旅行社过错责任归责机制

  新《旅游法》基本建立了旅行社的过错责任归责机制,使旅行社基本摆脱了《合同法》总则所订立的凡合同违约均须承担严格责任的箍窒,从而使旅行社在旅游纠纷中无需再承担无限责任,给旅行社营造较为宽松的经营环境,有利于旅游市场的健康发展。这点具体体现在:第35条第三款关于旅行社违反购物强制性规定后果承担的规定,第68条关于因旅行社或其履行辅助人的过错导致旅游合同解除需承担游客返程费用的规定,第70条关于旅行社主观性或者恶意不履行合同或旅行不符合约定的后果承担及赔偿的规定,第74条关于旅行社受托代订(含自由行)业务旅行社有过错应承担责任的规定等。以上条款要求旅行社承担责任的前提均是旅行社有过错或者过失。

  对旅行团的购物安排做了严格的限定

  新《旅游法》第35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导、欺骗消费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一旦有违反的情况发生,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之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退货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同时旅行社和直接责任人分别还要按照第98条受到相应处罚。

  游客在行程表中不再约定购物和自费项目的安排,也不列举推荐清单,但在行程安排中明确约定自由活动时间留作安排购物和自费项目之用;确需做购物安排的团队,另纸列出购物和自费项目清单,但不作为旅游合同的附件,供游客报名时或导游在现场与游客另行协商签订购物和自费协议之用。

  除此之外,新《旅游法》还明确了旅行团在发生不可抗力以及旅游经营者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的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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