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家规定岂能违法
(马春红杨春曹瑞云) 迁安消费者史先生购买的液晶电视坏了,可售后服务部门竟以厂家规定为由拒绝免费更换。厂家规定岂能违法?史先生投诉到工商12315。
去年11月,消费者史先生在迁安某家电购物城花6000元购买了一台液晶电视。今年8月,液晶屏突然出现两道条纹。史先生找到经销商,经销商转至售后维修。一周后,售后服务部门说没有配件电视修不好了,建议史先生换台电视,并告之因没有同型号、同规格的电视,更换其他型号的电视需缴纳700元的折旧费,并且如更换比原来所购电视价格低的,不予退还差价,如购买比原来所购电视价格高的,要补足差价。史先生提出异议,售后服务部门说“这是厂家规定”。史先生遂拨打了工商12315投诉举报电话。
迁安消协在了解清楚事实后,当场指出经销商不合法之处:经销商是所售商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不得以找售后为名推脱责任。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折旧费是在经销商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同意更换的情况下才可以收取,售后向消费者收取折旧费于法无据;更换商品互找差价是基本的公平交易原则,厂家规定更换低于原购价格商品不予退还差价的行为,损害了消费者公平交易的权利,属于违法行为;经销商对于消费者提出的合理要求(修理、更换、退货等)无理拒绝或者无故拖延的,将会受到工商部门的严厉处罚。在法律法规面前,经销商为消费者史先生免费更换了一台同型号、同规格的电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