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通告
唐政通字〔2013〕12号
为进一步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严厉打击对象
对下列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1.无环保设施、污染物直接排放的;
2.停用环保设备、偷排偷放的;
3.政府责令停产整顿期间擅自恢复生产的;
4.违法丢弃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的;
5.政府明令关闭取缔后死灰复燃的企业。
二、落实属地管理
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大对本辖区内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三、严格执法监管
各执法部门各负其责,采取明察暗访与夜间突击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环保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环保部门负责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
公安部门对存在阻挠执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治安处罚,对环境违法事实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工信、电力部门负责对停电企业擅自接电行为的查处。
住房与城乡建设、城管部门负责对建筑施工、物料装卸及运输过程中扬尘污染的检查和整治。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矿山违法开采行为的执法检查。
监察部门对因失职、渎职造成严重污染后果的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四、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
环保部门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人可采取对企业违法排污拍照、录像等方式向环保部门提供环境违法行为线索,也可即时发现即时举报。对群众举报,环保部门要全部予以受理并逐一核查,一经查实,依据案情给予举报人1000-10000元的奖励(奖励资金从环保排污费中列支),并为举报者保密。鼓励新闻媒体及时跟踪报道各部门执法检查工作进展,公布对违法排污行为的查处情况,并对环境违法行为加大曝光力度,形成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舆论氛围。
环境违法举报受理单位:唐山市环境保护局,地址:唐山市北新西道86号,邮编:063015,举报电话:2337746(白天)、2311430(夜间)。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唐山市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