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公证守护老人晚年幸福
(赵立峰) 近日,73岁的朱先生在公证处办理了遗嘱公证手续,心也彻底踏实了下来。
朱先生丧偶多年,子女在外地工作,老人独居一套房子。平时他身体不好,身边又没个人,身体与心理上都需要有人照顾。后经人介绍,朱先生认识了比他小10岁的王女士,相处一段时间后,他对王女士感觉挺满意,但是王女士希望结婚登记之前,朱先生把房产赠与她。
虽然朱先生也有些犹豫,但考虑到自己目前的实际状况,权衡再三,决定先办理赠与公证,再登记结婚。在公证处,听取了公证员对赠与法律后果的告知后,朱先生显得有些矛盾和担忧:一方面觉得与王女士再婚,生活上能够得到照应,给子女减轻赡养负担;另一方面,又怕竹篮子打水一场空,赔了房子又没结成婚。
公证员告诉朱先生,他可以通过遗嘱将自己的房产在去世后遗留给再婚妻子王女士,既能满足再婚妻子得到财产的需求,也能保障立遗嘱人对财产的控制能力,还可以在不利的情况下撤销、变更遗嘱内容。同时,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还可以保管遗嘱、遗产及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充分保障立遗嘱人的合法权益。
朱先生和王女士商量着办理了房产赠与公证,1个月后,两人去民政局登记结婚。如今,有了新老伴的照顾,朱先生对自己的生活很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