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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间”内缴纳取暖费为何被收滞纳金
发布时间:2014/1/7 8:18:35 | 人感兴趣

本报微信公众平台微友反映

“规定时间”内缴纳取暖费为何被收滞纳金

  (记者杨星星)微友靳女士通过本报微信公众平台向记者反映,1月6日她去热力站缴纳取暖费时被收取了滞纳金,但是小区收缴热费通告上标注的热费缴纳截止时间是1月15日。“我明明是在规定时间内交了取暖费,为什么还要被收取滞纳金?”靳女士对此不解。

  记者在靳女士提供的收缴热费通告上看到,热费收取期限为2013年11月15日至2014年1月15日。上面还写有“对无正当理由继续拖欠热费的用户,按每天千分之二收取滞纳金”等内容。通告的发出方是龙南热力站。

  当天下午,记者拨打了唐山热力总公司供热客服电话。工作人员介绍,按照《唐山市人民政府令(2013)2号》中第40条规定,当年12月31日之前未交清热费的,供热单位可自次年1月1日起按拖欠热费总额每日加收2‰滞纳金。因此,1月1日以后缴纳取暖费的用户都要收取滞纳金。

  “最近经常有市民打来电话询问为何收取滞纳金,我们都一一作出了解释。”这位工作人员说,对于靳女士所反映的问题,他们也有所了解,公司正在就此事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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