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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工商局12315提醒:无理由退货不等于无条件退货
发布时间:2014/3/12 9:47:47 | 人感兴趣

市工商局12315提醒:无理由退货不等于无条件退货

  (曹瑞云 张楠) 将于3月15日施行的新《消法》引起了消费者的广泛关注,尤其对网络购物而言,“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规定让很多网友欣喜,但市工商局12315提醒消费者,无理由退货不等于无条件退货。

  新《消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另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规定中指出,除了特殊情况,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消费者需要为“反悔”埋单,承担退货运费。也就是说,消费者网购商品后,可以选择无理由退货,但应当保证退货商品的完好,这也是最基本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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