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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多数饭店无低消强收“服务费”可拒绝
发布时间:2014/3/13 17:37:39 | 人感兴趣

  (胡梦佳)“包厢内设最低消费”是消费者外出就餐时经常遇到的烦心事儿,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表示,此项限制收费被视作“霸王条款”,消费者遇到此类问题,可请求法院确认“霸王条款”无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3月12日,记者走访了唐山部分餐饮企业,发现多数已取消了“最低消费”限制,但个别餐饮企业设置了“服务费”、“餐位费”等费用。

  记者调查:多数饭店均已取消最低消费

  12日,记者以和友人聚餐的名义,先后向市区内的俏江南、大唐凤凰园贵宾楼、好又香鸽子楼、明星饭店、冀唐开元大酒店、瑞津酒店及味忒好等7家不同档次的餐饮店了解“包厢内是否有最低消费限制”的情况。采访中,7家饭店均表示包厢内不设最低消费,按客人实际消费金额结算菜金。

  冀唐开元大酒店的接话员表示,由于高价位菜品以及最低消费限制在当今市场已不受追捧,因此酒店已将菜品全部更改为价位适中的“家常菜”,并不收取除就餐外的任何费用。

    一家在市内久负盛名的饭店接线员接到记者电话时则犹豫了一下说:“我们这里不叫最低消费,是套餐,分1200元、1500元不等。”

  不过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有些饭店还收取“服务费”、“餐位费”或“香巾费”等。比如大唐凤凰园贵宾楼、俏江南收取包厢服务费10元/人,好又香鸽子楼根据小中大不同包厢收取每人20/30/50元服务费,明星饭店包厢内收取餐位费5元/人,瑞金酒店则有2元/人的香巾费用。

  市物价局:收取“服务费”无规定

  饭店收取“服务费”和“餐位费”是否合法?记者致电市物价局,一位刘姓工作人员解释说,餐饮行业收取“服务费”并无相关规定,本着市场放开的原则,一些高级酒店收取“服务费”是不违规的,但需要使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

  市消协提醒:如饭店未提前告知,可拒付服务费

  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如商家将“服务费”相关内容未提前告知消费者、未明示收费标准或未醒目直观地明码标价,如:只在菜单上写一行小字“收10%服务费”等,消费者可以拒绝付费,并通过12315热线电话举报。

  相关法规

  餐饮业是与消费者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性行业,其收费行为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餐饮修理业价格行为规则》等多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调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价格法》第十三条、《餐饮修理业价格行为规则》第十一条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均有明码标价的规定。明码标价是价格管理的一项行政性强制措施,是价格管理最基本的形式和内容之一。明码标价要求经营者所标示的价格必须是真实明示的商品或服务各项指标基础上的价格。明码标价必须是在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之前明示,而不是事后告之,其目的是让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在事前有一个最基本的了解,便于消费者根据自己的意愿做出对商品或服务的选择。明码标价虽可因商品或服务的不同采用不同的标价形式,但无论哪种标价形式,都应做到完整准确,醒目直观。

  《餐饮修理业价格行为规则》第三条规定:“餐饮、修理业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质价相符、正当竞争的原则,遵守国家的价格法规和政策,自觉维护价格的正常秩序”。第八条第二款规定:“餐饮服务项目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经营者不得随意收取任何名目的价外服务费或以其它形式价外加价”。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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