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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县提高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标准
发布时间:2014/3/20 18:32:33 | 人感兴趣

  (王熙)滦县自2013年1月1日起,对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标准进行调整。

  调整标准为:一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按月增加,一级伤残210元,二级伤残200元,三级伤残190元,四级伤残180元,五级伤残增加额不得低于160元,六级伤残增加额不得低于150元;生活护理费按照唐山市201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生活完全不能自理)、4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3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增加;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配偶每人每月9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80元进行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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