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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被抓获
发布时间:2014/3/28 7:46:19 | 人感兴趣

一男子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被抓获

  (张勇季男魏伟)近日,市公安交警支队九大队经缜密侦查,侦破一起致人死亡的交通肇事逃逸案。

  据介绍,3月9日20时30分,交警九大队指挥中心接报警,称在丰润区沙流河路段限速牌下发生交通肇事,有人受伤倒地。沙流河事故中队民警接警火速赶至现场,发现当事人已经死亡,不远处倒着一辆电动自行车,还有遗留下的部分白色保险杠和车辆大灯碎片,肇事车辆已经逃逸。

  交警九大队民警通过现场遗留的车辆大灯碎片及部分保险杠,初步认定肇事逃逸车辆是一辆老款白色别克凯越汽车。3月15日16时许,民警在丰润区一修理厂发现一辆正在修理的白色别克轿车,将肇事车辆遗留碎片和部分保险杠与该车进行比对,最终确定该车正是逃逸车辆。

  为免打草惊蛇,专案组在修理厂附近蹲守,于当天傍晚将前来取车的嫌疑人抓获。经审初步查明,3月9日晚,肇事司机蔚某驾车沿102国道由东向西行至丰润区沙流河村路段时,将由南向北横过公路的电动车骑行人撞伤致死,事故发生后蔚某逃逸。

  此外,民警在侦查中发现,蔚某曾在1月26日因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被交警查获,并被扣留了机动车和驾驶证。案发时,蔚某驾驶证已被暂扣,相关法律规定,在驾驶证暂扣期间不得驾驶机动车。

  ●法律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101条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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