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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食药监局、市邮政管理局联合规范寄递药品
发布时间:2014/4/22 10:13:07 | 人感兴趣

市食药监局、市邮政管理局联合出台管理办法规范寄递药品

  (夏涛 田爱华 曹瑞云) 为进一步规范药品寄递管理,有效防范通过寄递渠道销售假冒药品和其他违法违规销售药品行为,近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邮政管理局联合出台了《唐山市寄递药品管理办法(试行)》。

  不得采用邮售方式销售处方药

  《办法》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采用邮售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含麻黄碱类单方制剂及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处方药、医疗机构制剂不得寄递,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非处方药每次寄递不得超过两个最小包装。药品包装、标签或说明书标示需要冷处、阴凉处(凉暗处)储存的药品,邮政、快递企业无专业设备,或药品交寄单位(个人)不能提供专业设备时,不能进行寄递。

  快递企业须验视管理药品收寄

  邮政、快递企业必须对收寄药品实行验视管理,加强对寄递药品人员身份证件的核实,并将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登记备案,用户拒绝验视或拒不提供相关证明的,应不予收寄。对个人交寄零散药品的,应要求交寄人提供合法购药票据,经核对票据上显示的药品名称、批号与所寄药品一致时方可办理寄递。对个人或单位长期、大量或集中交寄药品的,除要求提供合法购药票据外,还应要求交寄人提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证明、《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红章)及交寄人身份证明等。

  快递企业发现异常情况须报告

  邮政、快递企业在收寄、投递过程中发现寄件人或收件人存在涉嫌违法违规和其他异常情况,要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邮政管理局报告,严禁在知道或者通过客观证据应该判断出他人在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的情形下,继续提供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

  邮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邮政、快递企业收寄药品行为的监管,对不建立或不执行收寄验视制度的企业,依法严肃处理。对确有证据证明相关寄件人销售和寄递假劣药品的,应由邮政管理部门通知相关邮政、快递企业不予收寄。

  网上销售药品仅限非处方药

  市食药监局提醒,网上正规药店必须持有《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其证书编号一般都会标示在网站首页。消费者可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官网,查询已取得网上销售药品资格的网站名录,不要通过邮购的方式向未经许可的企业(个人)购买药品;网上销售药品仅限于非处方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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