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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滦县首例污染环境案移至检察院审查起诉
发布时间:2014/5/9 9:24:23 | 人感兴趣

滦县首例污染环境案移至检察院审查起诉

  (记者赵珺 通讯员海波、俊杰、志明)近日,滦县公安局首例污染环境案犯罪嫌疑人滦县春源金属线材制品有限公司、赵某某、赵某,被该局移送至滦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3年12月6日,滦县公安局环安大队接市局环安支队移交案件:滦县雷庄镇某金属线材制品有限公司非法排污,污染周边土地环境。接报后,该局迅速组织民警赶赴现场,并联合滦县环保局及监测站立即展开调查,经对公司法人赵某某、生产负责人赵某讯问及调查访问,查明该公司生产铁丝,在对铁丝镀锌后将含锌(锌为重金属,属有毒物质)废液排到厂区南侧的废液池中,池满后将废液偷排到周边土地里。2013年12月24日,该局环安大队和市环安支队民警及滦县环保局监测站工作人员到该金属线材有限公司取样时,发现现场废液池已被公司推平,办案民警当即决定对所污染土壤进行提取检测。2014年1月28日,经市环保局监测,线材厂南10余米处土壤含锌量达到9863mg/kg,超过三级土壤国家标准近20倍,该局遂对公司法人赵某某、生产负责人赵某依法取保候审;2月21日,该大队民警与县环保局监测站工作人员对该公司南侧其他土壤再次取样,经市环保局监测,均未超标。

  犯罪嫌疑人滦县某金属线材制品有限公司(单位犯罪)、赵某某、赵某利用水泵偷排有毒物质(含锌废液),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涉嫌污染环境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4月29日,该局将此案移送至滦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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