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费被冒用 消费者投诉获赔500元
滦南消费者牛先生买了1张电话卡,不久发现被冒用了20元的话费。根据新《消法》的相关规定,商家赔偿了他500元。
滦南县倴城镇的牛先生从县城的一家手机店购买了1张电话卡,并向卡里存入40元的话费。谁知刚使用了20天,手机就欠费了。牛先生很纳闷,自己平时电话很少,预计能用5个月的话费不可能这么快就用完,于是他找到手机店询问缘由。手机店查询后称电话卡里的20元被他人冒用了,等找到后再给牛先生充值到电话卡里。牛先生又来到通讯公司查询得知,此电话卡在其购买前1个月就已开通。牛先生于是到滦南县工商局进行投诉。
该局受理此案后,立即联系通讯公司了解情况。经查,牛先生反映的情况属实。根据新《消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商家明知电话卡存在缺陷仍然销售,消费者有权要求惩罚性赔偿。最终商家赔偿了牛先生500元。
(王秀梅 黄爱荣 曹瑞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