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费损失20元 商家赔偿500元
(记者 志远 通讯员 王秀梅 黄爱荣)近日,滦南县工商局解决一起话费纠纷案件,该通讯公司赔偿了老人现金500元。
3月14日,滦南县倴城镇牛银成老人从县城的一家手机店购买了一张电话卡,并向卡里存入40元的话费。4月3日,竟发现手机已欠费。老人很纳闷,自己平时电话很少,预计能用5个月的话费不可能这么快就用完,于是他找到销售商询问缘由。商家查询后称老人卡里的20元被他人冒用,等找到后给其充值到卡里。事后老人又到某通讯公司查询,得知此卡在2月15日就已开通,而3月14日才卖给他,明显是上当受骗了,于是到滦南县工商局进行投诉。
经查,牛银成老人反映的情况属实。执法人员对公司负责人进行了说服教育,并详细讲解了《消法》的有关知识。根据《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据引条款,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消费者有权要求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