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寄存物品丢失也得赔
日前,滦南消费者张先生到某超市购物时将物品寄存于超市的人工服务台,却忘了取。1周后,其到超市欲取回所存物品时,被告知所寄存的物品已被销毁。
原来,张先生和妻子一起到某超市购物,进入超市前按规定将所携带的高档礼盒寄存于超市人工服务台,后由于有急事,张先生忘记取回寄存商品。1周后,张先生想起此事,前往超市意欲取回礼盒,却被超市工作人员告知,所寄存的物品已被销毁。张先生要求超市给予经济赔偿,超市却以内部规定“寄存商品不予超过24小时,如消费者延期取货,超市可以自行销毁”为由拒绝赔偿,多次协商无果,张先生只好求助于滦南工商12315。
接诉后,工商人员向超市相关人员调查情况,证实张先生投诉情况属实。《消法》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工商人员认为,超市对张先生寄存的物品负有保管义务,张先生在接受服务时,享有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超市因保管不当造成张先生寄存的物品丢失,理应承担赔偿责任。经调解,超市一次性补偿消费者张先生200元。
(张楠 曹瑞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