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南宁永新派出所钓鱼执法黑幕》的帖子在网上热转。该发帖人称,当地警方用“钓鱼”方式让吴良彩信用卡“套现”后,逼她再钓“下家”。吴良彩不得已向警方缴纳了近2万元罚款,却没有得到任何收据。发帖人名叫吴良彩,是一名身怀六甲的29岁孕妇。在实名举报涉嫌钓鱼执法的警察后,她被立案成为犯罪嫌疑人,目前处于取保候审状态。(北京青年报)
永新派出所的这几个民警不仅是钓鱼执法这样简单,官方通报还说涉案民警存在利用职权徇私枉法及受贿行为。无独有偶,2009年轰动全国的上海“钓鱼执法案”中就充分暴露了钓鱼执法的恶果。钓鱼执法,先不讨论针对何种违法的执法,从其目的而言,就是执法者利用手中的权利为自己谋私利的手段。
法律存在的意义是维护社会的公正公平以及维持社会有效的运转,执法者是确保法律执行的人员,因此执法行为就更应该遵照法律合乎法律要求。以个人谋利为目的的钓鱼执法,采用违法的方式去执法,其严重后果能够引发社会道德危机,更会损害法律的权威。
“对孕妇钓鱼执法”是一起既特殊又有普遍警示意义的个案,不光是让人感慨“钓鱼执法”怎么又来了这么简单。如果对于执法者的权利只有赋予,没有有效的制约和监督,那么钓鱼执法生长的土壤就依然存在。(剑雪封侯)